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潭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运行与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是校属各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是建设与管理校园网络的组织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行使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网络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各院(系)、部(处)、所由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子网的运行维护在网管中心指导下,由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员负责。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五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集线器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管中心。网管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六条 各单位的子网建设须经网管中心审批,由各入网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完成后由网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以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七条 学校各楼群网络布线的方案、工程实施由网管中心负责审批,并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工程验收。
第八条 各子网开设的各种面向本子网外提供服务的服务器须经网管中心审批以后方可开通。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子网不得提供校外服务,对校内服务必须建立日志,日志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网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 网管中心负责办理入网用户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入网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网络用户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月交纳网络通讯费。
第十五条 网管中心负责用户接入校园网的安装调试。
第五章 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计算机信息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网管中心负责全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接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处)、所等入网单位由分管子网工作的领导对子网安全负责,专职或兼职信息员负责子网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入网单位须签署《湘潭大学校园网络接入单位安全管理保证书》。各单位兼职信息员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协助网管中心做好校园网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各入网单位如遇重大网络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上的各类网络服务器(包括各子网的服务器)的维护须专人负责,建立和维护日志档案,日志档案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应严格遵守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和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不随意把户头借给他人使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更换口令,保护好帐户信息和IP地址。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用任何手段破解他人口令、盗用帐户和IP地址。
第二十四条 严肃查处盗用IP地址、盗用帐户和口令、破解用户口令的危及网络安全运行与管理的恶劣行径。
第六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收取一定的信息与管理费,以补贴校园网的正常运转费用。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由各子网单位负责。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校、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协同解决。
第二十六条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通信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络运行收费与话费使用方案由网管中心拟订,经学校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七章 网络信息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页的建设由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可在网管中心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主页和其他专题网页。
第三十条 校属各单位建立的网页及发布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信息安全审查和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管中心审批,不得擅自建立网页、留言版、各种网络论坛。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页上的通知和公告发布须经网管中心审批,重要通知和公告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上发布的网页由网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络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取消上网资格、校纪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盗用他人帐户和IP地址;
2、恶意攻击网络,造成校园网或部分网络不能正常运行;
3、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传播的计算机病毒而不采取有效措施;
4、私自发布网页;
5、恶意发送垃圾邮件;
6、私自接入校园网;
7、破坏校园网通讯线路和设备;
8、发布和传递非法、有害信息;
9、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
10、干扰学校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11、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络单位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取消上网资格、追究领导责任等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未经审批进行楼宇网络布线;
2、私自建立代理服务器;
3、本单位的网页信息无专人负责,更新不及时;
4、本单位的子网及其服务器无专人负责;
5、本单位的子网管理与维护无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
6、本单位建立的服务器无日志或日志保存不完整;
7、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房无上网登记日志或日志保存不完整;
8、擅自调整校园网二级节点设备和主干线路;
9、擅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10、对外提供网络服务;
11、擅自接入互联网;
12、擅自建立网站;
13、擅自建立留言版、网络论坛;
14、擅自建立其他网络服务器;
15、发布和传递非法、有害信息;
16、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
17、干扰学校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18、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子网单位有关领导和兼职信息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落实思想工作。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网管中心负责解释。
(2002年11月2日湘大政发[2002]19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