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湘潭大学章程

时间:2018-04-25 06:40:48 浏览量: 打印

序   言

学校创办于1958年,同年9月10日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校名。1959年因故停办。1974年国务院批准复校。1978年国务院批准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5年成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3年成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

学校牢记“一定要把湘潭大学办好”的使命,秉承“博学笃行、盛德日新”的校训,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名校、特色兴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顺利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湘潭大学(简称为“湘大”),英译为Xiangtan  University(缩写为“XTU”)。学校网址为http://www.xtu.edu.cn和http://www.xtu.cn。

第二条  学校住所是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羊牯塘27号。学校根据需要可调整校址和设立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学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享有教学、科研、行政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独立系、教学部)(以下简称“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校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稳定发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重视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  学校以国家和湖南省战略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与智力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须有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正副校级督导员以及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制度。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例会制度。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湘潭大学董事会。董事会是由政府机关、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董事会设专门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咨询指导,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广泛合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寻求社会支持;争取资源,对董事会基金的筹措与使用进行决策。

董事会坚持“双向参与、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方针。董事会成员应维护湘潭大学的整体利益,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学校主动为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

《湘潭大学董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规划、学术标准、学术制度。具体包括: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科研和教学成果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办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合作规划;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评审学校学术成果、学术项目、学术人选。具体包括:评审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申报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评审高级职称教师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学术水平,推荐各级政府部门人才计划人选;对外推荐各类科研项目,评审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三)评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术经费预算。具体包括:学校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学校预算和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学校维护和保障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学校计划实施的事务凡是与学术相关的,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先提交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凡是涉及到学术水平评价的,先由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组织评定;凡是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重大决策的,须及时通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咨询意见,若有重大异议的则应当暂缓实施。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作出否定决定的,原则上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不得对此决定做出否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启动复议或者复审程序。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思想活跃并拥有参与学术管理与决策热情和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超过4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所规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湘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湘潭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分别是全体在校本专科生、全体在校研究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代为行使职权,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

《湘潭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湘潭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潭大学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湘潭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予以公开。

凡是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涉及师生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师生员工意见,根据需要进行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最终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群团组织及其他机构组成。

(一)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院(系、部)和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构成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二)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群团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机构,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四)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性机构。临时性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学校内部各二级机构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参照院(系、部)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院(系、部)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依照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自主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

(三)自主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单位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七)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单位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系、部)设院长(主任)一名,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院长(主任)由具备该院(系、部)专业、学科背景的专家担任。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各类人才培养的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六)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院(系、部)党委(总支)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院(系、部)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院(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与发展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发展目标,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任)或院(系、部)党委(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四十二条  院(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是院(系、部)教师参与本单位学术事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经费和资源配置方案。

(三)评议本单位内部学术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遴选等重要事项。推荐本单位高级职称教师聘任人选。审议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四)评审或推荐申报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参与指导本单位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五)评议本单位其他重要学术事项和关系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其他事务。

院(系、部)参照《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院(系、部)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四十三条  院(系、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系)、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据院(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和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教研室(系)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院(系、部)部署,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学校建立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保护教职员工申辩和申诉权利。

第五十二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学项目。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修德践行,完善人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自主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奖助学项目。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营造宽松良好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学习自由。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涉及学生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须召开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协议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完成学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或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

校友总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总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校友总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络组织。各校友联络组织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

 

第八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六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法依规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财产。

(七)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障学校依法依规行使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法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必要的办学经费。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据国家、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各类型研究生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教职员工,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上级部门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人才支持。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外部关系和社会合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开展交流与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维护和扩大社会声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其他单位共同设立协同创新中心、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办好与国外大学合建的孔子学院。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区域、地方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为区域、地方和社区发展提供服务。推进学校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十章  投入和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优先保证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和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校园和校产归学校所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及经费使用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条  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期刊出版建设、图书馆建设和档案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九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九十一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一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环底色为蓝色,中间是由湘潭大学三道拱门组成的白色图案;外环底色为灰色,上方是“湘潭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毛泽东同志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是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徽章以底色为区别。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同志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笃行、盛德日新”。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湘潭大学校歌》。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是9月10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修订建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后,启动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案须按章程制定程序进行修订和报请核准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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